清朝政府自平定“三藩之乱”后,社会经济得到迅速恢复,政府财政状况也不断好转。为稳定民心,增强经济发展的后劲,清政府多次实施了蠲免赋税的政策。如康熙二十七年(公元1688年),免除江苏及陕西当年应征“地丁银”及康熙二十六年未完纳赋税,共计白银600余万两。规模最大的蠲免,莫过于康熙五十年(公元1711年)对全国赋税的普免。当时规定,在3年内各地轮流免征全年赋税一次,以标榜“康熙盛世”。这次全国共免征赋税银2785万两。同时还免除了历年未完积欠赋税银421万两,两项合计3206万两(《清圣祖实录》卷251)。据统计,康熙朝赋税蠲免总数在1.5亿两白银左右。
雍正时期,以蠲免民间积欠的赋税为重点,规模及数量都无法与康熙朝相比。涉及数额最多的一次赋税减免是雍正六年(公元1728年),免除康熙五十一年以来江苏等地居民所欠地丁银、漕粮等合计1100万两。雍正七年,各地粮食丰收,朝廷给予奖励,免除直隶、陕西、山东等6省第二年赋税银各40万两,直隶、陕西再免当年赋税银各40万两,共计免税320万两。雍正八年,又以同样方式,免江西、湖南等5省赋税银各40万两,共计200万两。(《清世祖实录》卷98)雍正朝减免赋税银在二三千万两。
乾隆时期的赋税减免规模与频率远胜过康雍时期。乾隆登基后即发布谕旨,各省民间欠赋税在10年以上部分,奏明蠲免。仅江苏就免1000多万两。乾隆十年(公元1745年),依照其祖父康熙帝的做法,决定从乾隆十一年开始,分3年时间,轮流普免各地赋税钱粮,此次共计免去赋税银2842万两。此后,又进行了3次“普免”,4次普免共计免除赋税银1.2亿两。乾隆六十年(公元1795年),在其退位前,向全国颁布“普免天下积欠”的谕旨,免税银1718万两。同时,将无赋税积欠的奉天、山西、四川、湖南等地次年赋税减免1/5(《清高祖实录》卷1487)。乾隆朝的赋税减免总额在2.5亿两左右。康雍乾三朝蠲免赋税及赈灾百姓,共计4.2亿两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