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办理减免税程序
(一)主管地税机关在办理各税种减免税事宜时,应及时对减免税的申请期限、有关政策、办理程序等在办税服务厅进行公告。
(二)符合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涉税窗口提出书面申请。涉税窗口对纳税人进行政策性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符合规定的发给“减免税申请表”。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减免税资料。包括:1)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申请表;3)各税种减免税操作规程规定应报送的其它资料。
(三)涉税窗口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及报送的资料时,应按照各税种减免税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预审批,主要负责审核:1)申请报告是否符合要求;2)申请表项目填写是否完整,并进行逻辑性审核;3)报送资料是否齐全,并录入计算机;4)制作《减免税决定书》,发放给纳税人执行。然后将减免税资料一份移送给主管税务机关。
(四)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涉税窗口转来的减免税资料后,应逐户认真实地调。情况属实的,签署意见后归档;不符合减免税要求的,调查取证,签署相应意见后提交涉税事项窗口撤销减免税决定。
(五)减免税批复一式三份,一份办税服务厅涉税窗口留存,一份转交主管税务机关,一份通知纳税人据以执行。
(六)对批复前已征税款,可到办税服务厅涉税窗口办理退税事宜。但在没有收到税务机关的批复之前或税务机关未批准减免税的纳税人,仍应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二、纳税人申请临时外出经营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需临时到外地从事生产经营的,可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涉税窗口递交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的申请资料。申请资料包括:1)单位介绍信;2)合同、中标书等附送资料。
(二)管理窗口进行受理时应进行初审,主要负责审核:1)单位介绍信是否符合要求;2)附送资料是否齐全。初审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初审合格的予以受理,并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给申请人。
(三)征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当天审批并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交窗口发申请人。
(四)外经证有效期最长为180天,在规定期限内未完项目,纳税人应于到期前回原开具税务机关续开外经证。
(五)申请人应于《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后五日内到办税服务厅涉税窗口,交回开出的经营地税务机关签署意见的证明,办理核销证明的手续。
三、纳税人申请停歇业程序
(一)纳税人停歇业,必须在停歇业之前5日内到办税服务厅管理窗口填写“停歇业申请表”一式二份,注明停歇业原因、期限等内容。
(二)纳税人在停歇业期内可暂不进行纳税申报,但下列两种情况,应进行纳税申报:1)停歇业期限不足整月的月份;2)在停歇业期限内提前开业的。
(三)凡从地税机关领购发票的纳税人,申报停歇业的同时,必须将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购领簿》和未缴销的空白发票交办税服务厅涉税窗口进行缴销和保管,并停供发票。
(四)停歇业期限一般不得跨年度。凡停歇业期间仍从事生产经营又未申报纳税的,按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纳税人停歇业期间开业或停歇业期满后开业的,应报送开业申请报告一式二份,报地税办税服务厅窗口。延期复业的纳税人可到涉税窗口办理继续停业申请。
(六)符合条件的,当日受理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