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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正常户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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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ww.LDS.gov.cn 08-09-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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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正常户的认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主管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税源管理部门派员实地核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经综合业务部门批准后认定为非正常户。主管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 的使用。
(二)非正常户的注销。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经综合业务部门审核、分管局长批准后,在新闻媒体上公告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并在综合征管软件中进行非正常户注销处理。非正常户注销后,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三)非正常户的解除。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前来履行纳税义务或被税务机关追查到案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进行违章处理、流失发票缴销、欠税清缴后,在综合征管软件中进行非正常户解除处理。
(四)非正常户的巡查。主管税务机关在管户巡查过程中,要将非正常户作为重点巡查对象,对清理巡查出来的非正常户,要视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对存在偷税或虚开发票行为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从严处理;对未发现偷税或虚开发票行为的,则对其未按期申报行为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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