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洪保安基金是省政府 1992 年开征的政府性基金
一、征收对象
(一)登记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合资、合作、股份制企业;
(二)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
(四) 有固定工资性收入的在职职工。
二、征收标准
(一)工业、交通、农业等生产企业按上年销售收的 1‰ 征收。
(二)商业、外贸、物资、供销等商品流通企业中的零售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 1‰ 征收,批发企业按上年销收入的 0.5‰ 征收。
(三)银行(合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 0.6‰ 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 0.6‰ 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 1‰ 征收。
(四)其他行业的各类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 1‰ 征收。
(五)对于跨行业经营的企业,如涉及到不同的征收标准,应分别核算并适用相关标准征收 , 不能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征收标准。
(六)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按上年营业收入的 1‰ 征收,该营业收入指事业收入(主营收入)、经营收入计征管业税或增值税的营业额。
(七)城镇个体工商户按上年营业收入的 1‰ 征收。无法确定营业收入的,可实行定额征收。征收定额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八)城乡有固定工资性收入的在职职工每人每年缴纳 10 元。
三、免征规定
(一)下列单位可以申请免缴防洪保安资金:
1 、国有粮食企业经营政策性业务部分;
2 、政策性亏损企业;
3 、军工企业生产军品部分;
4. 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
5. 因生产、经营原因停产、停业半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
6 .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合资、合作、股份制企业的外资应交纳部分。
(二)下列个人可以免缴防洪保安资金:
1 、无固定工资性收入的城乡居民;
2 .现役军人;
3 .执行省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在职职工.
属免征范围的企事业单位应向征收单位申请防洪保安资金,其中中央和省属单位由省级财政部门审批;市县所属单位分别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乡(镇)企事业单位由乡(镇)财政所报县(市)财政部门审批。
不属免征范围的单位,未经省政府批准,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律不得自行批准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