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起征点
对个人提供应税行为取得的营业款项未达到规定的起征点的,可免征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我市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市区月营业额5000元、出租车营运业为3000元;其他地区暂为1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为100元。
校办企业
校办企业凡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服务业"税目中的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除外),可免征营业税;不是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的,应按规定征税。
校办企业的范围是: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教育部门所属的普教性学校(含职业学校)举办的校办企业,不包括私人办职工学校和各类成人学校(电大、夜大、业大、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等)举办的校办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后新办校办企业经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严格审查批准,也可享受税收优惠。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1、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2、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3、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
1995年1月1日起,对党校办企业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纳税劳务("服务业"税目中的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除外)可以免征营业税。党校办企业是指县级(含县级)以上党委正式批准成立的党校所办的企业,不包括各企业、事业单位所办党校和各级党校函授学院所办的企业。
民政福利企业
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的(含35%)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营业税。
享受税收优惠的民政福利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1994年1月1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也可按本通知享受税收优惠。2、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的35%以上(含35%)。"四残"是指盲、聋、哑及肢体残疾。对只挂名不参加劳动的"四残"人员不得作为"四残"人员计算比例。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即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使用分配表、残疾职工名册。4、经民政、税务部门验收合格,并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上述民政福利企业还应符合下列条件:1、必须是由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举办的,或必须是1985年8月31日之前由乡镇企业、街道办企业转办的;2、必须是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
建筑业
(1)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工程的免税规定
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和承包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单位或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军队系统工程,在办理有关免税事宜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军一级军事机关出具的国防工程、军队系统工程的证明,否则不予免税照顾。
2001年1月1日后签订的"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工程"承包合同,不再享受此优惠政策。
(2)人防工程的免税规定
纳税人承建列入国家人防工程建设计划的人防战备工程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其取得的工程收入,经有权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免征营业税。
金融保险业
(1)农牧保险,免征营业税。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
(2)从1994年1月1日起,对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是指保期一年以上、到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具体免税险种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列举明确。
(3)对1998年及以后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