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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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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ww.LDS.gov.cn 08-09-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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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3)、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4)、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5)、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6)、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7)、企业间以土地换房屋(不含合作建房),应对房屋和转让土地的双方分别按房屋的交易价(或评估价)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转让旧房未进行重置成本评估的,可按转让收入扣除80%后的余额计征土地增值税。
(8)、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9)、自1999年8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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