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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www.LDS.gov.cn 08-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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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3)、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4)、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5)、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6)、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7)、企业间以土地换房屋(不含合作建房),应对房屋和转让土地的双方分别按房屋的交易价(或评估价)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转让旧房未进行重置成本评估的,可按转让收入扣除80%后的余额计征土地增值税。
(8)、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9)、自1999年8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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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流程
涉税申请
发票违章处理
发票管理
非正常户管理
证照使用
外经证登记
停(复)业登记
注销登记
变更登记
 
开展“强百村实力、促千企振兴、帮万户创业”活动的实施方案
关于开展“深入解放思想,推动科学发展”大讨论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简报第五期
涟水县地税系统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第四期
涟水县地税系统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简报第三期
涟水县地税系统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简报第二期
涟水县地税系统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简报
社会保险费
防洪保安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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